广东佛山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盛誉华青(佛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3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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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盛誉华青(佛山)******:  本委受理申请人郝志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你(单位)在经营地址已无正常营业且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盛誉华青(佛山)******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郝志远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工资*****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仲裁裁决书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祖庙仲裁庭(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号)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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