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台安县防雷检测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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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我县行政区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相关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检测由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雷电防护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对申请人不收取任何费用。二、从事相关雷电防护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按相应资质开展工作,所用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主动委托具有甲级检测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依照资质等级、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机构认定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五、依本通告第一项所列场所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配合做好灾情调查、取证与鉴定工作。六、气象主管机构将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联系电话:*******台安县气象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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