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第十二师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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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广大职工群众、居民朋友们:随着天气转暖,气温回升,十二师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十二师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禁火区域 十二师辖区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林木边缘水平距离***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内。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上坟烧纸、燃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烧垃圾、烧地膜、烧秸秆(根茬)、烧果木枝、烧杂草、烧田埂等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及点火照明。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使用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机械设备。 (五)严禁其他野外违规用火及开展一切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六)森林防火检查点对进入禁火区域内的车辆和个人要严格落实登记检查,对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通行。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和草原禁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和草原经营(承包)单位或个人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责任。 (八)十二师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机构务必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管控火源,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各项防灭火责任。森林和草原管护员要加强巡查巡护,盯紧重要时段、重点人员和重点部位,突出抓好野外用火集中时段的火源管控。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森林法》《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向当地团场、公安或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公安局:***十二师减灾委办公室:****-*******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年*月*日 责任编辑:李志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