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大李集所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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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大李集所)序号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利辛县大李集镇张中效五金店利辛县大李集镇张中效五金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案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产品的行为,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结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利)市监处罚〔****〕****号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