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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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以下简称当事人)连续*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户).xls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s://***.******.***.cn/xwzx/gggs/content/post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