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合肥元贞电气有限公司44.8%国有股权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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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LJ****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产权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合肥市聋哑学校)(以下简称“转让方”)委托,******(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 **.*%国有股权进行公开转让。转让方承诺本次产权公开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本次公开交易不存在任何障碍,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具体公告内容如下: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一)转让方: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合肥市聋哑学校)。(二)转让标的:转让方持********.*%国有股权,该股权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安徽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皖华安评报字(****)**号】。二、******类型:******;注册号:***************;住所: 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号;成立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周建中;注册资本:壹仟壹佰壹拾陆万圆整;经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营范围:干式、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箱式变电站直流电源、工业自动化的设计、生产与销售。产权构成情况:序号出资人出资比例*合肥********.*%*合肥市聋哑学校**.*%三、转让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数据截至****年**月**日财务审计情况: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元所有者权益**,***,***.**元财务审计机构:安徽华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字号:皖华安会审字【****】***号四、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其中:建 筑 物***.******.***设 备***.******.***无形资产***.******.***其中:土地使用权***.******.***资产总计**,***.****,***.**流动负债*,***.***,***.**负债合计*,***.***,***.**净 资 产(所有者权益)*,***.***,***.**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资产评估机构:华******资产评估基准日:****年**月**日资产评估报告字号:皖华安评报字(****)**号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机构:合肥市财政局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日期:****年*月*日五、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决策机构:******、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合肥市聋哑学校)、合肥市教育局决策文号:****年*月*日,《关于合肥特教中心持********.*%国有股权转让的请示》(合教[****]**号)****年*月*日,******股东会决议批准机构: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文号:****年*月**日,《关于合肥特殊教育于中心校办企业股权转让的复函》;****年*月**日,合肥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年第*次组长会议纪要。六、转让底价、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一)转让底价:人民币***万元。(二)付款方式: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七、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组成的联合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受让。(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万元,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万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现金支付能力;(二)意向受让为自然人的,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现金支付能力;(三)意向受让方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中的主要受让方须具备以上条件。八、交易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对如下事项作出承诺:(一)不改变转让标的企业的法人主体地位,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不迁出合肥市。(二)受让后新体继续履行转让标的企业对外签订的有效合同、协议至期满(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提前终止的除外),并承继由此产生的损益和相关法律责任。(三)受让后新体继续履行转让标的企业与职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承担转让标的企业依据劳动法规定对职工所负有的包括目前尚未发生的全部义务(如有),三年内不得辞退原有职工(职工本人主动辞职、达龄退休的除外),保证工资等待遇不低于现有水平。(四)受让后新体继续履行为合肥特殊教育中心残疾学生提供实习服务和优先就业的机会。(五)对《产权转让文件》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了解并同意接受,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该合同。(六)受让方如违反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承诺任何一项,转让方有权回购转让标的,回购价格按受让后新体届时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审计、评估费用由双方均担。九、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为自北京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十、意向受让方的申请登记意向受让方应于前述公告期限内携带相关材料(企业法人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至合肥市阜阳路**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五楼***室向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填写《意向申请登记表》,领取《产权转让文件》。十一、竞买保证金及产权交易服务费(一)竞买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须于前述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本人)账户以电汇、转账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汇入竞买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并至合肥市阜阳路**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一楼服务大厅④号财务窗口开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往来结算收据。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二)产权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于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费标准按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十二、意向受让方应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章程复印件。*、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二)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基本情况说明(企业性质、组织机构、行业经验、经营业绩、商业信用、财务状况等)。(三)意向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需提******章程规定作出的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还需提供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受让的相关文件。(四)意向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意向受让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提供验资报告)。(五)银行出具的意向受让方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收购资金证明原件。(六)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需按《产权转让文件》中规定格式提交)。(七)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按《产权转让文件》中规定格式提交)。(八)对本公告第八条所有事项均作出相应承诺,承诺须逐条列明,并完全响应本公告第八条条款(承诺函需按《产权转让文件》中规定格式提交)。(九)意向受让方是联合体的,还需提供联合体各方之间签订的联合收购协议。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十三、资格审查材料的数量、签署、封装与送达(一)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六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二)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意向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自然人由本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三)封装意向受让方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国有股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四)送达意向受让方须于北京时间****年*月*日**:**前,将资格审查材料在未开封的状态下送达合肥市阜阳路**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五楼***室(产权三科),逾期送达不予受理。十四、交易方式本次产权转让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一)在公告期满后**个工作日内,由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转让方确认,以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数量。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受让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二)根据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数量,确定交易方式。如产生*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如产生*家及*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报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现场竞价的交易方式,价高者得。特别提示: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只产生*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采取协议转让交易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自收到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如产生*家及*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竞价交易方式,经竞价,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自收到该项目《中标通知书》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十五、特别事项说明(一)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产权转让合同》生效日期间,转让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具体数额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产权转让合同》生效日为截止日进行审计确认。审计费用由双方均担。(二)不在评估报告范围内的资产、负债及未披露的或有事项均由转让方享有或承担;但基于劳动法规定对职工所负有的包括目前尚未发生的义务(或有)由受让方承担。(三)意向受让方对自身受让资格和受让条件负审查、保证责任,若因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和受让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中标后不能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情形,相关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四)******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十六、联系方式联系人:王工电 话:****-********传 真:****-********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号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五楼***室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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