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春关于撤销对陈洪艳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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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艳: 在处理你介绍他人从事传销行为案件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以微信方式向您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监处罚〔****〕**号)。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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