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经开区所)202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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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利)市监撤登〔****〕**号当事人:利辛县玉如饰品商行(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M*G*D 住所(住址) :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西潘楼镇郭寨村**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超 身份证件号码:****************** ****年*月*日收到投诉。我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通过当事人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制作了实地(电话)核查记录,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又对当事人的实地进行核查时,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年*月**日,报领导批准立案。在本案调查期间内,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经现场、电话核实和实地走访,均未发现经营,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执法人员从安徽省市场监督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提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各*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年*月**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份、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实地核查表*份,证明在当事人住所未发现其经营的情况;*.通话记录截图*份,证明执法人员通过联系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以上证据材料已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本案立案后,本局于****年**月**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告期自****年**月**日,公告期至****年**月**日),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调查终结后,我局于****年*月**日制作了(利)市监许可告字〔****〕**号《撤销登记告知书》,并于****年*月**日进行邮寄,同日经利辛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利)市监许可告字〔****〕**号《撤销登记告知书》。至今也未收到提出的陈述、申辩,也未收到听证申请。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对其处罚如下: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