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当事人:******你单位于****年**月份至****年**月份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某地未按时足额支付刘某、王某等***人共计*******.**元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本机关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现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人社罚决字〔****〕第******号),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文书,公告期为**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营业部(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 articlecontent正文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