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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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号)要求,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吉林市作为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城市之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取消部分行业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统筹我市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实际,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版)》(以下简称《名录》)中确定以下*个项目类别作为我市试点行业: (一)《名录》第**项“谷物磨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名录》第**项“生物质燃料加工***”中所有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名录》第**项“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中所有环境影响报告表; 试点期间,对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等要求的上述*个试点行业建设项目,取消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由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有效承接。 与试点行业建设项目配套并同时建设的锅炉、工业窑炉和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纳入试点范围,通用工序的规模、炉型或建设地点等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通用工序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同时关停。 涉及燃煤及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的不纳入试点,涉及《名录》中的其他项目类别的复合型项目不在试点范围内。 二、试点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行后自动终止。 三、服务保障 (一)试点行业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可通过“吉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众端应用平台”智能研判拟建项目选址的符合性分析,也可电话或来函咨询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访问地址:http://***.******.***.***:****/JL_SXYD_PUBLIC/) (二)试点行业建设项目单位应落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参考“吉林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办事指南”(附件*)和“相关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附件*),做好有关环境管理工作。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做好跟踪服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及时提醒试点行业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严禁无证排污。 对于试点后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且持续恶化、试点行业建设项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繁被投诉等情形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可以适时调整或暂停相关行业建设项目试点工作。 特此公告。附件:*.吉林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办事指南 *.相关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初审:张海峰 | 复审:李相彻 | 终审:夏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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