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以案示警 护航发展 | 开福区某公司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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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年*月**日,长沙市生******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该公司自****年*月**日投入正式生产至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期间未依法填报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年*月**日,该公司提交了免于处罚申请,陈述其初次违法,积极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陈述的情况进行了核实,查明该公司确已完成排污登记表填报,******家具制造加工使用的原材料为木质板材,工艺简单,每台机器设备都配套******系初次违法,积极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三款之规定,****年**月**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图片附件排污单位的正确做法*.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并且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日内进行变更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