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巴中市巴州区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巴州区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监督反映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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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物业行业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决定从即日起至****年*月**日(暂定),开展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利益等突出问题,重点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促进全区物业服务行业提质增效,特发布此公告,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 一、监督反映内容 (一)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行为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如清洁、绿化、设备设施维护等(《条例》第五十一条); *.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等信息(《条例》第五十四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未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投诉电话、项目负责人信息等(《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防范工作,导致小区治安、消防等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条例》第五十一条); *.未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义务,合同终止后拒绝退出或未按规定移交相关资料(《条例》第五十三条); *.未履行装饰装修管理职责。未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未及时制止或报告违规行为(《条例》第七十八条); *.未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未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未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条例》第七十九条); *.未履行人防工程管理职责。未加强人防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影响其正常使用或战时功能(《条例》第八十条); (二)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利益行为 *.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如占用公共场地设置广告、经营停车位等,未征得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同意(《条例》第五十四条); *.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或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完整(《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如将公共收益挪作他用或私自截留(《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规收取或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条例》第五十三条); *.泄露业主信息。擅自泄露业主个人信息,导致业主隐私受损(《条例》第五十三条); *.强制业主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未提供其他替代方式(《条例》第五十三条); *.采取不当手段催缴物业费。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影响业主正常生活(《条例》第五十三条); *.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业主利益。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成员勾结,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条例》第五十三条);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如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未配合相关部门执法、未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等。 二、监督反映须知 监督反映问题应包含详细的反映内容、相关证据和线索,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反映人需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针对反映线索,我单位将认真核实,并对反映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三、监督反映方式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现场接待:巴中市巴州区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地址:巴中市巴州区大东内街**号;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下午**:**—**:**)。 信件邮寄:巴中市巴州区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地址:巴中市巴州区大东内街**号,邮编:******,请在信封上注明“物业服务监督反映”字样)。 特此公告 巴中市巴州区房产管理局 ****年*月**日编辑人: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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