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等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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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市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全市河流、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河湖“清四乱”的部署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种范围 根据我市区域内河道实际情况,禁种范围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二、禁止事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影响行洪的高杆作物及林木。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林木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各县(市)区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加强河湖库“清四乱”工作中阻水片林、高杆作物、围堤等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禁种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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