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狮山观音山整合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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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青阳县人民政府批准,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狮山观音山整合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场所: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场所:青阳县蓉城镇天柱南路东侧中心城(拓富广场)*号楼二楼(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狮山观音山整合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     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石灰岩。     地理位置:矿区位于青阳县城**°方位直距**Km处,行政隶属青阳县丁桥镇,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北纬**°**′**″。     矿区面积及范围:本次挂牌出让的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狮山观音山整合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矿区范围由**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平方公里,范围拐点坐标如下(****国家大地坐标系):拐点编号X坐标Y坐标拐点编号X坐标Y坐标(*)***.******.***(**)***.******.***(*)***.******.***(**)***.******.***(*)***.******.***(**)***.******.***(*)***.******.***(**)***.******.***(*)***.******.***(**)***.******.***(*)***.******.***(**)***.******.***(*)***.******.***(**)***.******.***(*)***.******.***(**)***.******.***(*)***.******.***(**)***.******.***(**)***.******.***(**)***.******.***(**)***.******.***(**)***.******.***(**)***.******.***(**)***.******.***备注:矿区面积*.****Km*,开采标高+***m~+**m    资源储量概况:《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狮山-观音山整合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勘查报告》已经评审备案(池青矿储备字﹝****﹞*号),评审基准日为****年*月**日:全矿区累计查明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万吨,其中控制资源量****.**万吨,推断资源量****.**万吨。     整合矿区由青阳县丁桥狮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整合而来,本次出让新增资源量****.**万吨。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狮山观音山整合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经评审及公告。矿山生产规模***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设计利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量*****.**万吨,设计资源利用率**.**%。矿山设计生产服务年限**.*年,含基建工期*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需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相关工作。     出让年限:**.*年,含基建工期*年。自受让方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     出让范围内原矿业权情况:出让范围内原有采矿权两宗,已分别签订关闭整合协议书,两宗采矿权人已同意县政府对其实施整合挂牌出让。     四、竞买申请人资质条件及审查     (一)竞买申请人资质要求。竞买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竞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     (*)近三年以来,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     (*)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在报名截止日前有被执行案件未执行终结的;     (*)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年以内、有涉黑涉恶记录、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有政府招投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以及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记录的等(具体查询方式见出让文件)。     (二)本次挂牌不接受申请人联合竞买。     (三)参与本采矿权的竞买人须开立人民币*****万元银行保函(见索即付保函原件)。银行保函有效期自出函之日起**个月,银行保函受益人为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竞买人的资格条件由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资格条件经审查合格的,取得竞买资格。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无底价挂牌出让。     公 告 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挂牌时间:****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地 点:青阳县蓉城镇天柱南路东侧中心城(拓富广场)*号楼二楼(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竞买申请人到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索取挂牌出让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工作日上班时间)。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申请人持竞买申请资料到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管理科报名(联系人:方先生,联系电话:****-*******)。经审查,竞买人具备申请条件的,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在****年*月*日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竞买申请书(原件)、承诺书(原件)、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银行保函(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代理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出让起始价、增价规则以及竞得人确定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无底价挂牌出让,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万元。增价幅度为***万元/次或其整数倍,每一最新报价的增加幅度须为最小加增幅度或其整倍数。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受让人应当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矿产资源开采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以及与采矿相关的法规政策调整,竞买人应充分考虑,慎重决策,风险自担。     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可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详细了解该采矿权现场及周边环境,详细了解林地、土地、采矿权出让等相关费用承担情况;当地政府矿山整治、产业转型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矿山开采与当地居民、生产经营单位关系,审慎评估投资风险。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出让文件和出让采矿权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二)本次出让采矿权的资源储量、矿体赋存状况、品位是基于当前地质成果得出,可能与实际开采情况有误差,竞买人应认真考虑,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签订《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不得以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应在公告期内书面向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由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予以答复。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挂牌成交的,采矿权竞得人如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逾期或拒绝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未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首期收益的,或未就有关事项履行承诺的,视为违约,出让方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同时将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失信主体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出让方将全额提取本次履约保函金额作为违约赔偿。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采矿权出让一经确认成交后,竞得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将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竞得人在**个工作日内与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号),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分十期缴纳,以《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为基准日每期缴纳**%(竞得人自愿一次性缴纳除外),竞得人未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二)整合矿区范围内已设采矿权由出让方负责注销,其固定资产经评估后已整体移交青阳县人民政府监管,竞得人如需利用原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进行生产,则需与青阳县人民政府协商并支付费用(具体金额依据评估价以实际交付为准)。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号)文件精神,为解决本项目及周边矿山矿产品绿色运输问题,采矿权竞得人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日内,根据《欣达矿至老山码头廊道技术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启动矿产品运输廊道建设,输送距离全长约**.***公里,建设费用预计*****.**万元,廊道运输能力需与矿山年生产能力相匹配,廊道建设和涉及的用地、用林、拆迁、青苗等补偿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承担,青阳县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廊道未建成运营前,矿山不得投入生产。     (四)采矿权出让后,矿区及影响区范围所涉及的用地、用林、用电、水土保持、环保、道路等相关事宜,由采矿权竞得人按照自然资源、林业、应急、水利、发改、生态环境、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矿山开采所需搬迁安置、供电杆线迁移、青苗补偿等由竞得人与青阳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五)采矿权竞得人须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采矿许可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并在基建期同步按照国家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六)采矿权人在采矿权终止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个月内应自行拆除撤出矿区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采矿权人相关资产,出让方及政府不予补偿。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视同放弃该资产,无偿交付出让方处置,并承担拆除及生态修复费用。     其他未尽事宜,由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     十二、联系方式     (一)青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号     联 系 人:方先生     联系电话:****-*******     (二)青阳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 址:青阳县蓉城镇天柱南路东侧中心城(拓富广场)*号楼二楼     联 系 人:程女士     联系电话:****-*******     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cn)、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https://***.******.***.cn)、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http://***.******.***.cn)、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cn)和青阳县人民政府网(https://***.******.***.cn)同时发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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