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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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夹人社处罚决〔****〕*号)******: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拖欠**名农民工****年*月至**月工资**.****万元,****年*月**日我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文书号:夹人社处改〔****〕*号),责令你公司于****年*月**日**时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按指令进行整改。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工地工人记工考勤工资表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为严重。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元(大写:壹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圆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至夹江县财政局开户行:乐******夹江支行。(详单见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夹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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