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状元府楼顶违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川****综执(城管)违建公告﹝****﹞*号
张海玲等*户:
我局立案调查的你们“在夹江县状元府小区楼顶未办理规划手续违规建设行为”的案件已调查终结,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通过多种送达方式未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公告如下:
你们在夹江县状元府小区楼顶未办理规划手续违规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张海玲等*户未在法定期限进行陈诉、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证明上述违建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责令你们停止建设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在**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夹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现予以公告。
(联系人:陈佳,联系电话:*******)
附件:*.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业主名单
*.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夹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