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化解交通肇事补偿纠纷 守好社会和谐稳定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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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顾颖颖 王涛 金文彬)近日,军垦路街道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处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补偿纠纷,最大程度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案情简介****年*月,家住军垦路街道某小区的唐某,在***团惨遇严重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吴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要求肇事司机吴某补偿**万元,吴某认为补偿金额过高,双方就补偿金额产生严重分歧。期间,吴某陆续向受害人家属支付补偿**万元(包含交强险赔付的**万元),但双方就最终补偿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纠纷不断升级。 调解过程****年*月,受害者家属来到军垦路街道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伊始,受害者家属情绪激动,唐某的离世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使其母亲整日以泪洗面、形容憔悴。因此,受害者家属认为肇事司机吴某理应给予足够的经济补偿以慰籍家人,强调**万补偿金额一分不能少!肇事司机吴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唐某及其家属带来的痛苦,也一直在倾力进行补偿,但自己经济能力有限,**万元的补偿数额无力承担。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后,一方面安抚受害者家属的情绪,转诉吴某的歉意和他现在的处境;另一方面也向肇事司机吴某解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引导他尽可能满足受害方的合理要求。调解员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将情、理、法相结合,充分阐明案件所涉及的刑事、民事法律关系,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同,经多轮沟通协商最终形成了双方均能够接受的折中的补偿方案。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此次赔偿纠纷的成功调处,有效地避免了矛盾纠纷升级的隐患,也提醒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是避免此类悲剧发生的关键。同时,在发生事故后,理性协商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对于维护双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补偿金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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