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阳朔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阳朔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在全县所有林区内及其边缘***米范围内(含林区生态公墓、墓地等)实行森林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森林禁火期内,在全县所有林区内禁止一切烧荒山、烧田埂、烧火灰积肥、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禁止在林区内进行野炊、烧蛇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纸钱等非生产性用火。二、禁止一切人员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林区内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由其监护人负责监护,防止使用明火,引发森林火灾。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乡(镇)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警报警电话:*****,*******。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居)委要组织人员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当地人民政府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核实火情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扑救。五、凡在禁火期间违规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及当地政府责令停止违规违法行为,并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阳朔县人民政府****年*月**日来源:阳朔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