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公自然资执(规)罚 [2025] 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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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规)罚 [****] 第*号
被处罚单位:公主岭市岭富******
你公司于****年*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公主岭市一中项目偏移。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
我局已于****年*月********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罚款”、第十二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人民币******.**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中心办理缴纳罚款事宜并向指定的银行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永彪周青波
电 话:****-*******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