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加处罚款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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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区白诸镇天志养殖场:  经催告,截至****年*月**日由于你(单位)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高农农加〔****〕*号),拟对你处以人民币叁仟元整(¥****元)加处罚款。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其他等送达方式送达,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送达(内容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加处罚款决定书》(高农农加〔****〕*号)  联系地址: 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府前大街**号   联 系 人:何先生联系电话: ****-*******肇庆市高要区农业农村局****年*月**日《加处罚款决定书》(高农农加〔****〕*号).pdf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s://***.******.***.cn/xwzx/gggs/content/post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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