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公告 青土转补公告〔2025〕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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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国有农用地转用预公告(青土告字〔****〕**—*号),青山区人民政府根据拟转用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转用地块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青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农用地进行转用。现将青山区(化工区)两河F地块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目的及范围因实施青山区(化工区)两河F地块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青山区人民政府******共计*.****公顷国有农用地,(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土地用途为公园绿地、水域用地。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土地总面积*.****公顷,不涉及地上房屋,不涉及林木、青苗。(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三、转用土地补偿标准*.转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号)规定执行。拟转用土地涉及青山区Ⅱ类*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万元、安置补助费***.****万元、房屋*万元,合计****.****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本地块不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不涉及村民住宅。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本地块不涉及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号)和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转用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五、其他事项*.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转用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转用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青山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申请听证。被转用土地的单位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青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异议反馈渠道。被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青山区人民政府单位反映。(联系人:张洪敏,联系电话:***-********)*.本公告期限为**天,公告******、项目所在地两河区域F地块公告,并已在青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cn。联系电话:***-********特此公告。附件:*.拟转用土地范围图*.现状调查结果*.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青山区人民政府****年*月**日附件*:拟转用土地范围图图片附件附件*:现状调查结果图片附件附件*: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有农用地转用预公告》(青土告字[****]**—*号),转用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土地转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我区组织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土地转用目的拟用于青山区(化工区)两河F地块项目建设。二、土地转用位置、面积和范围该项目建设用地转用涉******,拟用转用地总面积*.****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所有。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转用地权属、面积、地类及职工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详见《青山区人民政府转用土地补偿实物指标调查确认表》。四、土地转用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号),拟转用土地位于青山区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按标准的**%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标准的**%计算。(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号)相关标准执行。(三)本地块不涉及房屋拆迁。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地块不涉及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号)文件执行。六、其他在国有农用地转用实施过程中,本《方案》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以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订的《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内容为准。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