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附件1 宜章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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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宜章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邓林强 ****-******* 序号检查事项实施依据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检查内容(项目)拟实施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年度检查频次承办机构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备注*燃气*.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湖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县城区及乡镇各燃气经营企业(**家,***%)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检查*-**月现场检查*县城管局是,牵头部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园林绿化*.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部分在建项目附属绿化建设工地(以在建项目申请后进行开展)绿地建设的监督检查*-**月现场检查*县城管局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门店招牌、电子显示屏、发光字、指示牌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确保安全,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或者城市容貌标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发布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拆除。宜投集团(*家,宜投集团为户外广告特许经营企业)户外广告规范化设置监管检查*-**月现场检查*县城管局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县级以上生活垃圾填埋场(*家,***%)生活垃圾填埋场生产运行情况*-**月现场检查*(以牵头部门报送频次为准)县城管局(配合)是。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宜章分局,配合部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车辆运输《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运输单位要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实行分类运输,并根据建筑垃圾种类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措施等,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道路通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出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损害道路等基础设施的现象。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家,***%)车辆运输情况和管理台账*-**月现场检查*(以牵头部门报送频次为准)县城管局(配合)是。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家,***%)企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开展情况和管理台账*-**月现场检查*县城管局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填写说明:*.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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