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余姚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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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余姚市公安局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主题分类公安
体裁分类
公告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余姚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articlecontent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条例》,详见附件)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备案对象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余姚市公安局备案:(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二、备案时间(一)自****年*月*日起,本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日内完成备案。(二)****年*月*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年*月*日前办理完成备案。(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三、备案方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一)线上方式。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http://***.******.***.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二)线下方式。从备案平台(网址:http://***.******.***.cn)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余姚市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咨询电话****-********)四、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特此公告。附件*:附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docx余姚市公安局****年*月**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