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关于对镇江鸿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镇江谏壁船用LNG加气加油站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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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京口区谷阳路***号京口生态环境局 
 
镇京环审〔****〕*号
 
关于对******
镇江谏壁船用LNG加气加油站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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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镇江谏壁船用LNG加气加油站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京口经济开发区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北段,租赁京杭运河谏壁水上服务区北段空置地块,建设船用LNG加气加油站工程。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共配置**m*LNG立式储罐*台,LNG加气机*台,日供气量*万Nm*;**m*埋地油罐*台,船用加油机*台,日加油量**吨。
本项目已在镇江市京口区行政审批局备案(镇京行审备〔****〕***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西侧金鼎路市政污水管网,接入谏壁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废水接管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B级排放限值,镇江谏壁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一级A。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的收集和处理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LNG加气站设BOG冷凝回收装置,EAG加热器加热后低压放散排放。本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油气年排放量较小,可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表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声源位置,通过加强站内交通疏导和管理,禁止鸣笛;配备低噪设备,安装减振基础等措施进行控制。项目东侧厂界紧邻京杭运河,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表*中*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表*中*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清洗罐油泥、废抹布和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的相关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固废生活垃圾和含油废抹布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洗罐油水混合物及废渣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吨,化学需氧量≤*.**/*.**吨,悬浮物≤*.***/*.**吨,氨氮≤*.***/*.****吨,总磷≤*.****/*.****吨,总氮≤*.***/*.***吨,水污染物总量在谏壁污水处理厂批复总量范围内平衡。
(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已开工建设,经现场核查,目前项目尚未运营,存在“未批先建”情形,但已过追诉期。你单位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今后如有技改、扩建,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抄送: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