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五家青湖路街道司法所出手“乒”纷终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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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李颜艳)在五家渠市第二中学的校园里,一场因乒乓球引发的学生冲突,最终通过法治思维与人情温度的融合得到妥善化解,为校园纠纷调解提供了生动范例。 六年级学生王某某与五年级马某某因乒乓球台使用权发生争执。马某某被拒后挥拍击打对方,王某某随即进行反击。虽然两人课后自行和解,但家长介入使矛盾升级:王家花费***元住院检查,马家支出***元医疗费,双方家长为此对峙索赔。 青湖街道司法所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展开工作,该条款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由监护人担责。考虑到双方均为**岁以上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调解员着重向家长阐明:未成年人的偶发冲突不同于成年人恶意侵害,监护人责任应结合实际情况认定。通过“冷却调解法”的运用,给予双方情绪缓冲期后,着重引导家长关注孩子已自行和解的事实。 调解过程中呈现三大法治要点:首先准确适用监护人替代责任原则;其次区分校园冲突与侵权行为的界限;最后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调解员巧妙运用“情境回忆法”,唤起家长对孩子既往友谊的记忆,最终促成马家给予适当补偿,双方家长握手言和。 此案启示我们:处理校园纠纷需把握“三个结合”——法律刚性规定与调解柔性手段结合、未成年人行为特性与家长监护责任结合、事件客观后果与主观动机结合。当法理与人情在调解天平上找到平衡点,不仅能化解具体矛盾,更能修复人际关系,维护校园和谐生态。这既是基层治理智慧的体现,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精神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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