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喀什地区检察分院高清便携同步录音录像等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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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托,对其所需的高清便携同步录音录像等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项目名称:喀什地区检察分院高清便携同步录音录像等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号;第一标段JWZB(****)-Z-***,第二标段JWZB(****)-Z-***,第三标段JWZB(****)-Z-***。*、招标内容及标段划分:第一标段:高清便携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套;第二标段:电子取证勘察箱**套;第三标段:手机检验箱**套。*、招标用途:单位使用。*、项目实施地点、供货时间、详细技术参数和数量等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经年检有效的税务登记证;(*)经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一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须提供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评测报告;第二包及第三包须提供公安部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生产或拥有的,投标产品必须提供货物生产厂家的唯一授权证书或授权经营代理证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天前,投标人须先足额提交投标总价*%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取得时间: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年*月**日至****年**月**日(节假日除外),按本招标公告要求,携带其具备本次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全部证明材料原件,至******登记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一套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投标登记。*、招标文件售价:¥***元/本(无论任何原因,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五份分别密封标记)应于****年**月**日上午**:**(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开标现场。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年**月**日上午**:**(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乌鲁木齐市新民路***号自治区工会干部学校会议室**、联系方式招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民路创天大厦六楼联系人:张少靓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