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屏南县百顺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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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屏环违改字〔****〕*号屏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L*ER*R法定代表人:叶*新地址:屏南县棠口镇棠口村后地自然村马腰坑山****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屏******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年*月**日、**日对你公司外场负责人叶*新和股东吴*进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你公司*区猪舍靠西侧围墙外埋有一根黑色管道,黑色管道一端通往猪舍内,另一端沿着山体埋设,该管道通往旺坑水库岸边,分为两条支管,设有两个排污口,猪舍废水通过该管道排入库区;*.*月**日现场检查时,*个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污水。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年*月**日、**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叶*新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吴*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年*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年*月**日、**日对你公司外场负责人叶*新和股东吴*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年*月**日我局调取的《屏南县******养殖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你公司养殖废水应当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菜地浇灌,不排入地表水;*. ****年*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年*月**日、**日对你公司外场负责人叶*新和股东吴*******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立即停止排污行为;*.于*月**日前拆除所有私设的排污管道和污******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