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肇庆市高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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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罗启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一案,由于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编号:〔****〕*****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肇庆市高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 编号:〔****〕*****号 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被鉴定人:罗**身份证号:******************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时间:****年**月**日工伤认定部位或诊断:*.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多处挫伤。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捌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经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未达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确认停工留薪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本结论书中“劳动功能障碍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不服的,一是可以自收到本结论书之日起**日内向本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二是可以自收到本结论书之日起**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年**月**日 备注:本结论书一式四份,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委员会各一份。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s://***.******.***.cn/xwzx/gggs/content/post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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