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餐厅服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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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受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就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餐厅服务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评审,现就本次成交结果公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餐厅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LX-****-****、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评审日期:****年**月**日二、成交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元/年;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质量目标:菜品定期更新,所供菜品要品质优良,低脂低盐低油,符合健康理念,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采购人需求。服务期:总服务期最多不超过三年。服务合同按年度签订,每年采购人根据承包方服务质量及满意度考核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三、评审专家名单刘常洁,张 明,马晓锐(采购人代表)四、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号规定的《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计算标准》收取,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请供应商在投标时充分考虑此因素,并提供及时缴纳代理服务费承诺函,否则视为否决投标。收费金额:*****.**元五、成交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成交公告期限本次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公告期限为*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公告日即为成交通知书领取日。公告日起*个工作日内,被授权的成交供应商代表应到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视同公告日已领取。成交供应商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与采购单位完成采购合同的签订。*、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成交公告发布之日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法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质疑函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七、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采购人信息名 称: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地 址:洛阳市高新区三山路*号联 系 人:孔先生电 话:****-*********.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中******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与长夏门街创新中心**楼联 系 人:张先生电 话:****-*********.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先生电 话:****-*********.监管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监管部门: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处监管部门联系人:沈先生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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