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徽省中安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亿元科技创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承销商采购项目澄清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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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安徽省中安*******亿元科技创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承销商采购项目澄清公告如下:问题*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之“评标办法前附表”之“项目实施方案及销售支持”打分项中规定:“根据投标人出具包销承诺函,包括此次债券发行包销金额占全部发行金额的比例(F)进行评审……如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包销金额为联合体各方出具的包销债券金额合计进行评分”。我司拟与其他方组成联合体投标,并由我司代表联合体出具包销承诺函,若项目中标将由我司担任管理人。但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我司具备担任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具备资产支持证券销售资质,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我司无法出具包销承诺函,但母公司可以为我司担任管理人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出具包销承诺函。因此,请问在本次投标中,******代表我司出具包销承诺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分?答:允许母公司代表投标单位出具包销承诺函。问题*:请问我司作为联合体非牵头方,是否需要同步提交由我司盖章的《投标函》作为投标文件?或者《投标函》由牵头方盖章即可?答:牵头方盖章即可。注: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处,均以本次澄清公告为准。招标人:安徽省中安******招标代理机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