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于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于政罚【****】***号当事人:于田县******地 址: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阿热勒乡阿德让村***国道边**********在于田县大棚提升改造项目(科克亚乡),采购项目编号:YTCGD-GK-****-***,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违法行为,拟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违法事实于田县大棚提升改造项目(科克亚乡),于****年*月*日在于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并于当天发布中标公示,你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山东宇月电机厂并不存在,制造商原名冠县宇月电机厂。经调查核实,该制造商****年*月**日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上提交企业变更登记材料,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共计*****元(叁万陆仟贰佰柒拾元整)。******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于田县财政局非税专户,并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账户名称:于田县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于田县支行四、权利告知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和田地区财政局或于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于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联系单位:于田县财政局联系地址:于田县文化北路*号 于田县财政局****年*月*日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