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乌鲁木齐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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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SSQYZB**-*******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青贮收割机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 玛纳****** 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头工乡二工村省道 S*** 北侧华瑞国际商城 A* 栋一层 ****号 五、基本情况 经查,你公司在参与《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青贮收割机购置项目》(项目编号:SSQYZB**-******* )政府采购投标活动时,投标文件中自走式青(黄)贮饲料收获机《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制造商为******,属于小型企业。经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结果不一致,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的规定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 *、处理结果:本机关决定对玛纳******不予行政处罚,作出约谈教育的处理,责令限期改正。 七、其他补充事宜 / 乌鲁木齐县财政局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