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南明确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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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做好《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函〔****〕*号)的执行,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现就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儿童加收所称的“儿童”,指*周岁及以下。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我省所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儿童加收所称的“儿童”,都是指*周岁及以下,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新生儿护理”不与重症监护护理同时收取。医疗机构收取新生儿护理后不得再收取分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的费用。特级护理、重症监护护理已有儿童加收,不得再叠加收取新生儿护理费用。    三、“免陪照护服务”只适用于本该由患者家属或患者家庭陪护的特级护理、I级护理患者,且收费需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精神病人护理、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不另收免陪照护服务。医疗机构收取免陪照护服务,必须是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事项,在没有家属和护工参与的情况下,完全由护士、护理员承担患者全部生活护理。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免陪照护,患者家庭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雇佣护理员,通过市场化解决,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范畴。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