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关于依法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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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从市场准入源头杜绝并纠正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业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彻底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规定依法予以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配发的《道路运输证》。现对我县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但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提出延续申请、同时辆车转出手续未办理的业户及其名下车辆予以公示。业户:阿不都热孜克·托乎提、经营许可证号:阿克苏************,车牌号:新N*****(黄)、道路运输证号:阿克苏************进行公告注销。公示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对公告事项存在异议的,可携带相关合法证明材料到柯坪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项目审批专区交通局B*号窗口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期满相关业户依照条例规定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名下车辆《道路运输证》,并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交回至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业户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手续之前不得在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特此公告附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及其名下车辆明细表柯坪县住建交通运输局 ****年*月**日 分享分享到:分享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打印文章】打印本页js代码上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