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第2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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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年第**号令发布时间:****-**-** 打印第**号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基本要求(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四)受过刑事处罚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四)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聘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第五章 履职管理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标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评标专家工作价值,制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机制。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评标专家管理的;(四)以管理为名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年第**号)同时废止。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