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朱家尖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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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尖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窗体顶端
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建设的朱家尖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舟山建银******组织(公开)招标。于****年**月**日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推荐结果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
项目负责人:姜小丰,投标报价:********.**元,投标工期:***日历天,得分**.**分。
第二中标候选人:******
项目负责人:孔涛,投标报价:********.**元,投标工期:***日历天,得分**.**分。
第三中标候选人:******
项目负责人:夏琼怡,投标报价:********.**元,投标工期:***日历天,得分**.**分。
评标纪要:
在资格审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对其进行询标,根******的询标回复,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条第(*)款第③项规定,一致认定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其投标文件被否决。舟山市******未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核查发布日期为****年*月*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的核查证明,评标委员会对其进行询标,根据舟山市******的询标回复,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条第(*)款第⑤条,一致认定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其投标文件被否决。
在综合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发现:******质量员钟振未提供****年**月、****年**月、****年**月连续*个月社保(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对其进行询标,******的询标回复,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条第(*)款第⑦条,一致认定综合标评审不通过处理,其投标文件被否决。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年**月**日始*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名义加盖公章、个人必须署实名)。
招 标 人: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 舟山建银****** 联系电话:****-*******
行政监督:普朱管委会 联系电话:****-*******招标人: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
代理机构:舟山建银******
****年**月**日article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