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众合普竹板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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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四川众合普竹板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承办单位: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联 系 人:唐烯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符阳路***号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 序号中文名称备注*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代码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E**DDJ*F行政相对人代码_* (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李保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众合普竹板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泸市环合江建函〔****〕*号许可类别普通许可证书名称许可编号许可内容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四川众合普竹板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你单位报送的《四川众合普竹板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四川众合普竹板材加工项目拟建于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白鹿镇袁湾村*社,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竹条、家具板生产线,以及辅助、储运、公用、环保等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万吨竹条、*.*万立方米家具板的生产能力。 项目经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经合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建设内容、污染防治措施等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原则,优化管网系统设置,防止废水进入雨水排放系统。施工期,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既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得外排;营运期,锅炉废水等生产废水、隔油处理后的食堂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预处理后转运至白鹿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作业管理,及时洒水降尘、清扫和冲洗,落实保洁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营运期,竹条加工、家具板机加工等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专用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经“SNCR脱硝+旋风除尘+SCR脱硝+布袋除尘+脱硫塔(双碱法脱硫)”处理达标后经专用排气筒排放;强化生产、储存、收集处置等过程管理,通过加强通风、洒水抑尘等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减轻大气污染物对外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围挡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通过加强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合理布置机械设备,选用先进低噪设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防止噪声扰民。 (四)严格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和处理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规范建设和管理废物贮存设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规范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源头控制,做好分区防渗工作,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各类污染隐患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事故风险防范要求严格做好安全运行工作,强化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全面做好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落实相应安全措施保证环境安全,避免因安全事故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设置应急事故设施,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和环保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环保设施运行的管理和维护,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进一步对相关设施和措施进行完善,确保达标排放和不扰民,杜绝污染纠纷事件发生。 三、报告表核定该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t/a、氮氧化物*.***t/a、颗粒物*.***t/a。进入白鹿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t/a、氨氮*.****t/a、总磷*.****t/a、总氮*.****t/a,经白鹿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化学需氧量*.****t/a、氨氮*.****t/a、总磷*.****t/a、总氮*.****t/a。 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要求完备排污许可手续。 八、请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许可决定日期****/*/**有效期自****/*/**有效期至****/**/**(长期)许可机关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当前状态*数据来源单位泸州市合江生态环境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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