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于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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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YTCGD-JZ-****-*** 二、项目名称:于田县林果提质增效高标准示范园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 ****** 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木尕拉镇古再村维吾尔医院东侧*号楼*层**室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于田县林业和草原局向本机关递交了于田县林果提质增效高标准示范园项目(项目编号:YTCGD-JZ-****-***)的情况说明,说明中指出于田县林果提质增效高标准示范园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公示后陆续收到该项目其他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且质疑成立,****年*月*日本机关对该项目进行了立案。 经立案调查查明,于田县林果提质增效高标准示范园项目(项目编号:YTCGD-JZ-****-***)于****年*月**日于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并于次日发布中标公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涉及的******、浙江永康舒畅电动设备厂等两家制造商并不存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上均查不到相关信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处理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共计****元(伍仟陆佰陆拾陆元整)。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和田地区财政局或于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于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于田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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