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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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授权代表:傅海涛地址:海口市海甸五西路**号*楼传真:****-********电话:***********被投诉人:******,住所地:海口市国贸路**号中衡大厦**楼D座,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羊仁锦投诉人于****年*月**日就海南省大中型水库实时监控系统项目广域网线路网络租用采购项目B包(项目编号HNZC**-***-***)对被投诉******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分别于****年*月**日和*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该答复不满意,遂于****年*月**日向本厅投诉,本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投诉称,海南省大中型水库实时监控系统项目广域网线路网络租用采购项目B包(项目编号HNZC**-***-***)第一中******尚未取得“基础电信业务”中“有线光纤出租业务”经营许可,不具备“投标联合体参与者”的资质,不符合合格投标人要求,属违规投标。被投诉人辩称,本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接受联合体投标,考量的是联合体承建本项目的综合资质,针对特定条件,对应均有联合体成员满足相应资格要求,在联合协议中各自承建的部分也均未超出其经营范围,且联合体成员均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本厅查明:海南省大中型水库实时监控系统项目广域网线路网络租用采购项目B包(项目编号HNZC**-***-***)的采购人为海南省防讯防风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该项目于****年*月*日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联合体为预中标供应商。****年*月*日,被投诉人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于*月**日就中标人经营资质和招标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月**日被投诉人再次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维持原预中标结果。*月**日,被投诉人就相关问题再次补充回复投诉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答复不满意,遂于****年*月**日向本厅投诉。另查明,该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至投标截止日,******联合体、************—******联合******海南分公司三家供应商参加了投******联合体由中国************、海南************组成,并提交了《联合投标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中国******负责组织联合体的本次投标工作,******负责具体的专线施工及现场管理工作。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在相应地域范围经营*.*GHz、**GHz无线接入业务、有线宽带接入业务、以及与TD—SCDMA无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本厅认为,该采购项目为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第二款“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规定,******联合体提交了《联合投标协议书》,******作为参加该联合体的供应商具备经营*.*GHz、**GHz无线接入业务、有线宽带接入业务、以及与TD—SCDMA无关的网络元素出租出售等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的资质,该联合体符合本项目投标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其投标行为有效。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没有事实根据,本厅不予认定。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联合体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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