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方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东方巴绢子科技有限公司等635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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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细览 头部区域 start 分享开始 微信X索 引 号:*********/****-*****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发文机关: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日期:****年**月**日 **:**名  称: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等***家企业)文  号:东市监处公送〔****〕*号主 题 词:无时 效 性:有效信息公开细览 头部区域 end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东市监处公送〔****〕*******等***家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名单附后):因你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存在连续*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等***家企业(名单附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详见《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处听字〔****〕*号)。因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方式联系到当事人,无法以其他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处听字〔****〕*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处听字〔****〕*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附件:*.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处听字〔****〕*号)*.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等***家企业名单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相关文件附件:附件*.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处听字〔****〕*号).pdf附件*: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等***家企业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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