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松花江下游重点浅滩航道建设工程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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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关于松花江下游重点浅滩航道建设工程等*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年*月**日。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星街*号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拟批复意见*松花江下游重点浅滩航道建设工程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鹤岗市境内黑龙江省航道事务中心哈******该工程江段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鹤岗市境内,属于松花江下游佳木斯至同江江段(航道里程***公里—***公里江段),整治总长**公里。整治目标为实现Ⅲ级航道标准,航道尺度为*.*米×**米×***米,通航保证率**%。工程内容主要包括:整治工程布设航道整治建筑物**座,建筑物总长约*****米,其中丁坝**座,长约****米;锁坝**座,长约****米;顺坝*座,长约****米;鱼嘴*座,长约****米。疏浚工程布设挖槽**处,长约*****米,疏浚土方量约*******立方米。护岸工程布设护岸**处,长约*****米。配套工程布置航标**座,备用航标**座,电子航道图、航道运行监测系统等。辅助工程设置项目部(办公、生活场所)*处,设置施工住宿船,不设置陆地施工营地;施工场地为整治和护岸工程等建筑物施工占地面积外延**米陆域范围,表土暂存场设在构筑物后方的施工场地内,不再单独额外占地;设置疏浚土回填区**处,临时码头*处;工程不设置取土场;陆路不新增施工便道,材料运输采用水上运输。(一)生态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方案,采用利于生境恢复的构筑物结构,新建护岸采用生态化护岸形式,整治工程采用抗冰石笼技术护底,降低对水生生境的破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疏浚工程应避开鲢、草等鱼类的繁殖期(*月至*月)和日本七鳃鳗等鱼类的洄游期(**月至**月),位于产粘(沉)性卵鱼类产卵场附近的整治工程和护岸工程应避开鱼类产卵期(*月至*月)。严控作业区施工船舶数量,限制施工船舶航速。严控施工范围,避免两侧岸线同时施工。落实生态补偿措施,科学实施底栖贝类增殖、重建鱼类适宜生境。严格控制施工占地,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猎野生动物,对无法避让的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实施就地保护或异地移栽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减少工程施工噪声及灯光对野生动物的惊扰。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对施工占地内的耕地实施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集中堆存表土暂存场,并采取覆盖措施,用于后期场地平整、绿化及临时占地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恢复为原有地貌。严格落实生态跟踪监测方案,在施工期和运营期持续开展调查,跟踪评估工程建设及运营造成的生态影响及生态恢复情况,结合恢复效果,必要时采取优化调整措施。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和水域倾倒废水、废渣、垃圾、粪便等废弃物。位于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工程施工时间,不得超过省林草部门批准的功能区临时调整期限。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船舶航行活动应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水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工程方案,减缓对河道水流流态、水位和流速的影响;严格控制涉水施工作业范围和开挖深度,采用卫星导航系统精确定位,减小抛石扰动等产生的悬浮物影响范围;严格控制沉排施工速度,减少铺排船滑板与泥面落差,降低对床沙的扰动;采用悬浮物产生量小的绞吸式疏浚工艺和技术,疏浚土回填区设置明显的标志,四周设置防污帘,减少抛泥过程产生的悬浮泥沙对周边水质的影响。加强船舶维护管理,防止泄漏造成水体污染,禁止泥驳船满舱溢流。加强对佳木斯市江北新水源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的跟踪监测。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不外排;项目部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堆肥;船舶污水实行船上分类储存、交岸接收处置。(三)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船舶维修保养,减少船舶废气的排放。材料运输及堆放采取加盖苫布等防尘抑尘措施,施工场地设置围挡、洒水降尘,施工场界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要求。船舶废气应符合《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要求。(四)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禁止夜间作业,减缓噪声影响。施工船舶按规定鸣笛,物料运输车辆途经环境敏感点时减速慢行,禁止夜间运输和鸣笛,在靠近居民点一侧设置隔声挡板。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要求。运营期,航行船舶按规定鸣笛。在航道沿线居民点分布较为集中且距离航道较近的航段,减速航行,减少鸣笛次数。(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陆域施工场地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建筑垃圾经回收利用后,剩余部分和沉淀池沉淀物由当地城管部门统一处理。船舶垃圾经容器收集后,转运至桦川港和佳木斯港后,交由佳木斯垃圾填埋场处置。(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限制施工作业范围,发布航行通告,加强通航安全管理,避免船舶碰撞等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配备必要应急物资和装备,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海事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并按相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一旦发生溢油等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妥善应对。有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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