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2025-04-30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YYDC**A
法定代表人:熊珍珠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立新乡南岸村狗岭组**号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递交的《关于寻乌县文峰乡果品仓储库加工及生产线建设项目工程(设备采购)招标结果的情况汇报》。****年*月**日,本机关收到寻乌县长宁镇人民政府递交的《告知函》。发现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参加了赣******代理的寻乌县文峰乡果品仓储库加工及生产线建设项目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编码:GZCF****-XW-G***-*)的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中标供应商,****年*月*日,已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公告中标结果。****年*月**日,当事人向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递交了中标放弃函,****年*月**日,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寻乌县文峰乡果品仓储库加工及生产线建设项目工程(设备采购)招标结果的情况汇报》,****年*月**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以生产厂家的设备产品已更新升级,无法按项目采购清单定的型号完成供货为由,中标后提出放弃中标资格申请,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当事人于****年*月*日参加了******代理的寻乌县长宁镇人民政府三二五村农产品仓储库项目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编码:JXYJ****-XW-G***)的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中标供应商,****年*月*日,已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公告中标结果。****年*月**日,当事人向寻乌县长宁镇人民政府递交了中标放弃函,****年*月**日,寻乌县长宁镇人民政府向本机关递交了《告知函》,****年*月**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以生产厂家的设备产品已更新升级,无法按项目采购清单定的型号完成供货为由,中标后提出放弃中标资格申请,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由于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应认定当事人构成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年*月**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寻财发〔****〕**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在寻乌县文峰乡果品仓储库加工及生产线建设项目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编码:GZCF****-XW-G***-*)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即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千分之五的罚款****元,即采购预算金额******元×*‰=****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在寻乌县长宁镇人民政府三二五村农产品仓储库项目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编码:JXYJ****-XW-G***)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即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捌元捌角肆分(千分之五的罚款****.**元,即采购预算金额******.**元×*‰=****.**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即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即人民币柒仟零伍拾捌元捌角肆分(千分之五的罚款****.**元,即采购预算金额【******元+******.**元】×*‰=****.**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
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供应商中标后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所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即人民币柒仟零伍拾捌元捌角肆分(千分之五的罚款****.**元,即采购预算金额【******元+******.**元】×*‰=****.**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寻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寻乌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