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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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经乌恰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乌恰县金鑫市场房屋征收拆迁项目 二、征收范围: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在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日内,向克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个月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乌恰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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