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库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无主违法建筑的公告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经库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调查核实,位于库车市文化东路以南、长宁路以东、惠民农机用地北侧地块,该处建筑用地总面积****.**平方米,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及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违法建筑。因该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该建筑物为无主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违法建设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违法行为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日起*日内,到案接受处理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公告期届满后,如无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且未自行拆除的,视为放弃权利。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决定。特此公告!办公室电话:****-******* 地址:库车市经济开发区A座****办公室库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