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关于优化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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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项目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实施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现对新型产业用地政策部分内容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一、统一分割单元最小面积为***平方米 产业用房按幢为产权单元时,每幢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按层或间为产权单元时,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每层可设置多个产权单元,每层或每间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 二、在报建及验收环节,取消关于明确自持及可转让产权位置的要求 在报建及验收环节,取消关于须明确自持及可转让部分产权位置的要求,项目在规划报建环节明确所有基本产权单元即可。 三、关于工转M*项目需无偿移交政府的物业,增加按市场评估价折现抵缴的方式 工转M*项目需无偿移交政府的产业用房,除实物移交方式外,增加按市场评估价折现抵缴方式,折现价格由项目属地政府组织评估后确定。 四、扩大转让对象,适当放宽转让要求 扩大受让方范围:新型产业项目分割转让受让方从“中山市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扩展至“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适当放宽转让要求:在配套服务设施不得单独销售、且销售比例不超过原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项目可将配套服务设施未销售部分的建筑面积用于产业用房销售,且两类用房销售总量最多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内容适用于所有新型产业用地项目。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 附件: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修订)附件下载:附件: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修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