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关于海国土告字〔2013〕041号公告的修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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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国土告字〔****〕***号公告的修正意见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海国土告字〔****〕**号中,第七项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的第*条约定“中买人须同时在本宗地内提供总面积不少于***㎡的营业用房用于安置”,现变更为“中买人须同时在本宗地内提供总面积不少于****㎡的营业用房用于安置”,其余内容不变。海安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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