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长春市吉星肉业有限公司肉牛屠宰扩建项目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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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天,报告表项目*天。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公示日期:****年*月**日-****年*月**日联系电话(传真):****-******** (行政审批办)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市府北路市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邮 编:******编号项目类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报告******肉牛屠宰扩建项目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邰家村侯家营子屯,利用原有厂区进行扩******长春市******该项目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邰家村侯家营子屯,利用原有厂区进行扩建。利用原有设施,并增加一个屠宰车间、一个待宰圈,建设污水处理站等。项目建成后,年新增屠宰肉牛*****头,年新增产品*****.*吨(包括牛胴体*****.*吨、牛皮****.*吨、牛头****.*吨、牛血***.*吨、牛下水****吨、牛蹄***.*吨)。该项目采暖采用电采暖。一、*.待宰圈(*、*)、屠宰车间(*、*)产生的废气均经收集、处理后,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标准要求,分别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标准要求,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采取除臭等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标准要求。*.产生的屠宰废水、设备擦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及长春市兰家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长春市兰家污水处理厂。*.通过采取选用低噪音设备、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相应标准要求。*.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病死牲畜、不合格胴体、内脏等应及时外运至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及污染物排放控制应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二、公众参与:按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编辑:蔡露露复审:付朝臣终审:李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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