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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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眉府规〔****〕*号)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元的**%(即:****元/月)执行。
二、执行时间
自****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年。
三、工作要求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扎实兜牢民生底线。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和杜绝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问题发生,坚决守牢基金安全底线。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