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高标准农田改造沙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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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高标准农田改造沙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承办单位: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李蕾电话:****-*******地址:泸县玉蟾街道金象路***号政务服务中心*楼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区**-**号窗口序号中文名称备注*行政相对人名******行政相对人代码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WG*Q**行政相对人代码_* (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周飞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高标准农田改造沙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泸市环泸县建函〔****〕**号许可类别普通许可证书名称许可编号许可内容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高标准农田改造沙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你公司报送的《高标准农田改造沙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你公司拟在厂区内实施高标准农田改造沙砖生产线建设项目,购置固定式配料机、固定式搅拌机、固定式制砖机等设备及辅助机械,建设一条沙砖生产线,配套建设相关公辅设施及环保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形成沙砖*****吨/年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项目经泸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JXQB-****号),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及泸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车间全封闭,厂区路面全硬化;下料及搅拌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筒仓泄压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厂房内自然沉降;厂房及原料棚内堆场、装卸、下料等区域设置喷雾系统,沿途道路洒水降尘。(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初期雨水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由罐车拉至就近的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搅拌机、配料机等高噪声设备置于厂房内,采取基础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废机油、含油沾染物、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按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次品、水泥筒仓收灰尘、沉淀池沉渣、回收灰尘回用于生产;废布袋外售废品回收站;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对危废贮存点、生产车间等区域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日常维护和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六)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加强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及物资,加强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七)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八)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三、总量控制: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项目不许可污染物排放总量。四、项目应当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应主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七、请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本项目纳入双随机监管。许可决定日期****/*/**有效期自****/*/**有效期至****/**/**(长期)许可机关泸州市生态环境局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当前状态*数据来源单位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Y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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