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张家界慈利县城市路灯节能改造项目采购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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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慈利县城市路灯节能改造项目采购二、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三、更正事项如下:(*)原招标公告“①投标人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LED路灯生产制造商或具有LED路灯生产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并具有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施工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修改为“①投标人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LED路灯生产制造商或具有LED路灯生产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原招标公告“②投标企业必须是国家发改委节能备案企业,从事合******。并具有近*年内采用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路灯节能改造的类似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在****万以上;”修改为“②投标企业近三年内必须具有采用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路灯节能改造的类似业绩” 。(*)原招标公告“③投标产品具有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认证证书和CQC认证证书”此条将不作为资格条件。(*)原招标公告中第*.*款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还需携带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组织机构代码证④社保登记证或由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⑤代理商提供生产制造商出具的代理证或授权书⑥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⑦慈利县检察院出具的查询书面结果。”(*)招标文件第**页,第(*)修改为:请将投标保证金于****年** 月**日下午**:**时(北京时间)前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以托管账户到帐为准。(*)原招标公告中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年**月 **日至****年 ** 月**日”修改为“****年**月 **日至****年 ** 月**日” 。(*)原招标公告中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年 ** 月** 日*时**分”修改为“****年 ** 月**日*时**分”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上述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更正公告为准。供应商认为本更正内容存在歧视性的,应在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提出。四、采购人:慈利县城市管理局联系人:张主任联系电话:***********六、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地址:慈利县笔架路**号县文化馆四楼联系人:向仲金 李志强 杨晓庆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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